持LPR 身份(绿卡)违反入境规则
绿卡持有人一般单次离境不得超过一年。如果离境时间在6个月到一年之间,再次入境时,有可能在边境(机场)受到严格的盘问。如果离境超过一年,则会有两种可能:(1)在美国海外使领馆申请回美居民(SB-1)签证,(2)或者直接入境美国,在边境申请豁免。两种方案均需要证明绿卡持有人没有放弃永久居留的意图。
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直接入境要比申请SB-1签证更为简单。SB-1签证是移民与国籍法INA101(a)(27)(A)规定的一种特殊移民签证。在这些要求中,至关重要的一项条件就是,绿卡持有人需要证明,在美国境外的超期滞留是基于“不受申请人控制的,非申请人导致的因素”。相较于,边境豁免(也叫I-193)的法律基础是8 CFR 211.1(b)(3), 其中规定边境(CBP)官员 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…判定申请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,在不持有SB-1签证的情况下获得豁免。“
所以在黄笑生律过去的实践经验中体会到,SB-1签证的批准率一贯较低。相反,边境豁免因为没有不可控因素的要求,且CBP官员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,因此,边境豁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比SB-1签证更为容易。
在我们律所以往成功代理的此类案件中,可以为您收集证据,证明您和美国的紧密关系(亲属关系、固定资产、经济往来、社区联系)同时证明绿卡持有人明确的没有放弃绿卡的意图。在美国境外的超期滞留是基于“不受申请人控制的,非申请人导致的因素”而不得已滞留。黄律师还会通过法律文书,证明绿卡持有人会通过边境豁免(也叫I-193)的法律基础, 获得边境(CBP)官员 对申请人在未持有SB-1签证的情况下获得豁免。
黄律师还会对绿卡持人进行移民法规的培训。提醒绿卡持有人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会丧失绿卡身份:要么自愿签署I-407表格放弃绿卡;要么在递解程序中由移民法官作出递解判决,否则边境或入境口岸的官员没有权力撤销永久居民身份。如果与边境或入境口岸的官员有分歧,永久居民有权要求移民法官进行正式听证,并可在听证会上由律师代理。